華豐大火追蹤 2|抽查同區五舊廈全違消防例 索消防指示遵辦情況 三部門拒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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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豐大火,釀五死 40 傷,揭露舊廈消防隱患。《集誌社》記者抽樣巡查華豐附近五舊樓,發現全部未遵驗樓令、滅火筒過期最長逾十年、有後樓梯堵塞、防煙門無法關閉。消防處指已向涉事者發警告信。這些商住大廈,賓館、小商戶、民居混雜,出入者眾,大廈有否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為重要資訊。《集誌社》向消防、屋宇署查詢,當局引用《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22 條指,「未經所有有權要求資料保密的人同意前」不能披露。

原文刊載於集誌社

文|廖俊升、何珮瑚、陳萃屏

攝影|梁文熙

華豐大火,釀五死 40 傷,揭露舊廈消防隱患。《集誌社》記者抽樣巡查華豐附近五舊樓,發現全部未遵驗樓令、滅火筒過期最長逾十年、有後樓梯堵塞、防煙門無法關閉。消防處指已向涉事者發警告信。

這些商住大廈,賓館、小商戶、民居混雜,出入者眾,大廈有否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為重要資訊。《集誌社》向消防、屋宇署查詢,當局引用《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22 條指,「未經所有有權要求資料保密的人同意前」不能披露。

不過,屋宇署早前曾公布,華豐未遵辦消防安全指示 16 年,公布與否,為何準則不一?屋宇署指,華豐大火屬「重大公共事故」,涉重大公眾利益,屬條例中的可披露情況,但同意安排有放寬空間,今年將修例。

位於油麻地的華豐大廈落成 60 年,內有 230 個單位,藏多間賓館和劏房,一場奪命火,揭示舊廈的消防漏洞。記者上周抽樣巡查華豐大廈鄰近五幢大廈,分別是 65 年樓齡的統一大廈 A 座、63 年樓齡的立信大廈、63 年樓齡的吳淞大樓、62 年樓齡的鴻運大樓,以及 59 年樓齡的美明大廈。這五幢落成半世紀的舊廈,總共有 543 個單位,同樣有多間賓館、劏房,更有單位一劏十。

記者巡查發現,五廈的後樓梯,各有擺放滅火筒,不過樽身標籤標示「下次檢查日期」已過期。根據法例,大廈滅火筒最少每 12 個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一次,保養後均須附有或貼有標籤,並提供和更新設備的所有相關資料,違規者可被罰款五萬元。

有65 年樓齡的統一大廈 A 座,簷篷與橫樑,有不少煙頭。

統一大廈 A 座 滅火筒過期逾十年

樓齡最高的統一大廈 A 座,至少七個樓層的滅火筒,逾期八年未檢,其中四樓滅火筒原訂檢查日期為「2013 年 8 月 19 日」,即逾期多於十年。立信大廈五樓有兩個沒貼任何標示的滅火筒,三層有過期檢查滅火筒,其中 10 樓滅火筒對上一次檢查為 2013 年 4 月 30 日,逾期 11 年。

吳淞大樓大部分滅火筒逾期一年,而三至四樓滅火筒最後檢查日期則是 2017 年 12 月 11 日。鴻運大樓三樓有逾期檢查滅火筒,上次檢查日期為 2018 年 11 月及 2021 年 9 月;四樓有兩樽逾期、十樓兩樽則沒標示檢查日期。美明大廈一層有過期三年未檢的滅火筒,三層的樽身標籤化開、沒法識辨,一層有未貼標籤的滅火筒。

鴻運大樓有62 年樓齡,後梯雜物堆放的情況較嚴重。

鴻運大樓:後梯堵塞 防煙門無法關閉

除了滅火筒過期,後樓梯雜物堵塞亦普遍。當中鴻運大樓後樓梯情況嚴重,13 樓有棚架、11 樓有木凳、10 樓有三個化寶爐、9 樓有建築用料包裝、7 樓有建築用料。美明大廈 11 樓後樓梯幾乎被雜物完全堵塞,防煙門無法關閉。

另外,立信大廈和統一大廈 A 座,大廈橫樑和簷篷有煙頭和雜物。統一大廈 A 的走廊貼上告示,指管理處接獲投訴,指有煙頭雜物從高層單位拋出窗外,並跌落天井簷篷頂。據現場觀察,統一大廈 A 座的簷篷與橫樑,有不少煙頭,以及膠樽、啤酒罐、紙巾、紙皮等雜物。

消防處前處長林振敏向《集誌社》表示,過期滅火筒如過期藥物,效果較差,「一定唔理想」,逾期十年未檢則太長。光井有煙頭,還要看附近有否可燃燒物品,丟煙頭情況未必違消防法例,有機會是由食環署管理。林認為,香港舊樓多,如單靠消防處,難巡查執法,建議市民舉報,「香港有 700 萬人,如果見到就出聲,係咪 700 萬對眼好過幾十對眼?」

廈美明大廈有一層有過期三年未檢的滅火筒,有三層樓的消火筒樽身標籤已化開。
集誌社檔案:華豐大火後 被揭滅火筒不在有效操作狀態

消防設備隱患恐礙救援,四月華豐大廈大火釀五死,事後發現大廈內的滅火筒,不在有效操作狀態。消防處災後表示,經調查後,大廈火警警報系統、消防栓/喉轆系統、滅火筒不在有效操作狀態,處方向相關人士發「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現行法例規定,消防裝置設備每 12 個月要由註冊承辦商至少檢查一次,處方紀錄顯示,華豐大廈最近一次年檢是 2022 年 9月 21日,不符年檢;處方在 2023 年 11月向法團發信,正調查大廈未持有效年檢證書,如發現違規會適當執法。

《集誌社》查詢後 消防處巡查發警告信

《集誌社》於 4 月 17 日向消防處查詢,上述五幢大廈的消防安全情況。消防處 4 月 19 日回覆表示, 4 月 18 日派員到上址巡查,發現個別樓層的樓梯間有雜物阻塞,同時個別樓宇內的滅火筒懷疑未有年檢,處方會繼續跟進調查及採取適當執法。處方又指,在巡查立信大廈期間,發現有關消防栓、喉轆系統有損壞,已向相關人士發出警告信。

處方表示,過去一年,分別對該五幢大廈,各進行了兩次巡查。當中,今年 2 月 15 日巡查鴻運大樓時,發現逃生途徑有雜物阻塞的情況,人員其後在 2 月 16 日到上址覆檢,發現相關火警危險已經消除。此外,消防處過去一年就該五幢大廈,共接獲九宗有關逃生途徑被阻塞的投訴,跟進後已清除。

五廈全未遵強制驗樓令、清拆令翻查屋宇署網頁,該五廈全未遵辦強制驗樓令、清拆令。屋宇署回覆時表示,截至今年三月,四幢大廈已完成強制驗樓的訂明檢驗,餘下一幢正安排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強制驗樓通知已有進展,現階段未擬採取執法行動。

鴻運大樓的後梯有雜物。
集誌社小檔案:防火會派 630 滅火筒 五年獲社區撥款 97 萬

油尖區防火會委員兼區議員 Aruna Gurung 早前向《集誌社》表示,防火會過往有向當區的三無大廈派發滅火筒、防火墊和煙霧探測器。然而,記者發現美明大廈、立信大廈、鴻運大樓、吳淞大樓、統一大廈多個滅火筒均已過期多年。民政署表示,油尖旺區防火委員會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共獲得社區參與計劃撥款約 970,000 元,舉辦推廣防火安全的活動;而派發家居手提滅火設備,包括滅火筒及滅火氈,則是在政府於 2021 年推出的計劃,由油尖旺區防火委員會聯同有關部門,向目標大廈,包括沒有安裝消防栓/消防喉轆及滅火筒,而且樓齡較高的「三無大廈」的住户派發,計劃共派發了 630 個滅火筒及約 750 張滅火氈。

署方表示,滅火筒擁有人有責任妥善保養滅火筒;雖然如此,油尖旺防火會在 2022 年協助安排上述計劃的住戶可獲免費換領經檢查合格的滅火筒。

到底這五幢藏消防隱患、落成一甲子的舊廈,有沒有接獲當局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集誌社》曾向民政事務總署、消防處、以及屋宇署查詢,均未能獲得答案。


五廈有否獲消防安全指示? 三部門未解答

消防處先回覆《集誌社》表示,《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監管有關五幢大廈,基於《條例》第 22 條限制,「在未經所有有權要求將該等資料保密的人同意前,本處不能披露該等資料」。執業律師、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解釋,「所有有權要求將資料保密的人」應包括處所業主、佔用人等會受指令影響。

《集誌社》向民政署查詢,該五廈消防狀況是否適合經營賓館,處方指由其他法例和部門規管,「消防處已就問題另作回覆」。

曾披露華豐獲「指令」 屋宇署:大火屬重大公共事故

屋宇署則同樣引用第 22 條,指署方無合法權限披露有否發消防安全指示。不過, 4 月 10 日華廈大火當晚,屋宇署發出一則新聞稿,卻披露了 2008 年向華豐大廈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該新聞稿指出,屋宇署曾要求華豐提升防火保障,包括更換防火門等,至今未遵辦指示。

五幢舊廈與華豐,披露準則為何不一致?《集誌社》向消防處和屋宇署追問,消防處方僅重申,第 22 條對披露目標樓宇資料有限制;屋宇署則解釋,華豐大火屬重大公共事故,當日有傳媒報道,大廈曾收到消防安全指示的相關資料,「基於公眾關注及避免社會不必要的猜測,事件涉重大公眾利益,我們認為屬《條例》第22條可披露相關資料的情況」,故發出新聞稿交代。

根據第 22 條,列明四種可披露情況,包括如披露資料的人是為執行條例所授予的職能;執行任何法律職能,或為使人或便利人能根據法律辦事;遵從法院命令;已取得所有有權要求將資料保密的人的同意。

市建局披線索 五廈曾獲指示或安全令

經過八天來回追問、向三個部門查詢,《集誌社》仍未能知悉五幢舊廈有否接獲消防安全指示。最後記者向市建局查詢,五幢大廈參加「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的詳情,終獲得線索。

市建局回覆查詢指,該五廈有申請「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翻查資料,參與該計劃的準則,是樓宇業主或業主組織,已接獲消防處及屋宇署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及/或其相關的「符合消防安全令」,而截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尚未完成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換言之,五廈皆曾經接獲「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即被當局要求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四幢未完成工程 一幢已取消申請計劃

根據市建局回覆,五廈參與「計劃」的最新進展,其中四幢大廈仍未完成工程,一幢大廈已取消申請計劃。立信大廈今年四月召開業主大會揀選消防顧問,而市建局在四月向法團發信,提醒其限期已過,法團承諾會盡快提交延期申請。吳淞大樓因消防工程未完成,法團未遞交完工文件,市建局未發放資助。鴻運大樓法團將於下月招摽顧問公司。統一大廈A座的相關消防工程仍在進行中。

美明大廈則因樓宇的住宅單位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超過申請計劃的上限,不符合申請資格,市建局已於 2019 年 2 月 27 日取消其申請。

屋宇署的回覆最後表示,為增透明度,同意披露安排有放寬空間,因此政府今年稍後修例時,會建議執行當局透過部門網站等平台發布有關「消防安全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和「禁止令」等資料,以便市民查閱,「然而修例之前政府仍須按《條例》第22條行事,不能在非特定情況下披露資料。」

江玉歡認為,消防安全相當安全且影響深遠,認為準買家、訪客應有權利查找相關資訊。現時公眾可透過屋宇署網頁查找處所有否獲發驗樓、驗窗令,但就未能查閱消防安全指示、消防安全令等資料,江玉歡質疑政府發放資訊的標準不一,「其實兩樣嘢都好重要,按照咁嘅邏輯,點解又可以公開BD Order?」三條消防安全條例披露準則不同,江玉歡點出,要求不一易生混亂,直言「其實樓齡舊的商業大廈都可以好危險」,而近期華豐大火喚起社會消防安全意識,江建議政府應趁此時「一次過執返正啲標準不一嘅嘢。」

華豐大廈 4 月 10 日發生三級火, 造成 5 死 40 傷,事件再次令公眾對舊商住樓消防安全的關注。
集誌社檔案 禁披露原則 97 年出現 當局形容是「真正制肘」

消防處和屋宇署引用《消防安全條例》,指無合法權限,拒絕向《集誌社》披露五幢大廈有否獲發「消防安全指示」,現正研修例放寬。根據資料,香港有三條《消防安全條例》,分別針對「商業處所」、「建築物」和「工業建築物」,而三條法例均有禁止披露的條文,無合法權限下披露資料,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半年。

記者追溯禁止披露條文,出現於 1997 年、當局訂立《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之中。當年政府就曾指出,禁止披露條文,是對政府的「真正制肘」。

匯豐大火引入條例

1994 年一月,匯豐銀行石硤尾分行大火,政府成立跨部門調查小組,研究防止悲劇重演,調查小組其後提交報告,建議現有商業處所的消防安全標準應予提高。1996 年當局向立法局提交《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草案,規定有關擁有人採取改善措施。這條法例的第 21 條是禁止披露條文,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而向另一人披露,其在執行條例授予之職能時取得的資料,即屬違法。
時任保安科首席助理保安司顧立勳,在 1996 年立會局第一次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提出,該草案對政府的「真正制肘」,是在於第  21 條。根據法案委員會的紀錄,並沒有繼續討論相關條文,草案在 1997 年三月立法局三讀通過。

2000 年,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消防安全 (建築物 )條例草案》,指因綜合用途樓宇的消防安全情況極不理想,加上其非住用部分燃燒負荷量高,又有大量人流,故參照規管商業處所的法例,引進了新法例。這條法例,同樣引入禁止披露的條文。

迷你倉大火起研規管工廈 增披露條文

2016 年淘大迷你倉大火導致兩名消防員殉職及 12 名消防員受傷,當局展開立法研究,2018 年向立法會提交《消防安全 (工業建築物 )條例》草案。這條例亦包含禁止披露條文,並提出豁免情況,賦權當局利用部門網站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供有關該例規範的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或禁止令的資料等。

政府解釋,規管商業處所和建築物的禁止披露原則的豁免範圍「頗為嚴格」,若該例建議相同範圍,可能影響執行效率。舉例指屋宇署人員執行強制驗樓等職能時,人員或要取得消防安全規定資料,但禁止披露的條文,一名獲授權人員,不可與另一名獲授權人員分享資料,即使兩人屬同一部門亦然。
2019 年時任保安局長李家超回覆立法會的文件時提到,經驗顯示,具有監管職能的其他執法機構、政府部門或法定團體,或曾為合法目的而向執行當局索取受規管的商業處所和建築物資料,但基於該條例中的條文,執行當局無法答允上述要求。

《集誌社》向當局查詢的五座舊樓,屬「建築物」類別,規管該類別的條例,就沒有豁免披露資訊的條文。港府擬修訂《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諮詢文件指,建議賦權執行當局,利用部門網站等平台發布有關「消防安全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和「禁止令」的資料。文件提出,已考慮個人資料私隱問題,指相關資料並非與任何在世的個人有關,亦不可能藉相關資料確定有關個人的身分,認為公布上述資料並不會違反私隱條例。

根據 2023 年 12 月的立法會文件,港府在諮詢期間共收到 35 份書面回應,其中 84% 的回覆稱同意上述建議,其餘 16% 則反對建議。
華豐大廈 4 月 10 日發生三級火,當日消防救援及調查情況:
集誌社小檔案:消防處曾捲「扣料」風波

《集誌社》向消防處及屋宇署查詢,五幢大廈有否獲發消防安全指示,惟當局以法例禁止無合理權限下披露資料為由,拒絕回答。翻查資料,消防處亦曾因拒絕傳媒自行索取事故資料,引發一場「扣料」風波。
 70 年代,突發記者以收音機接收警方衝鋒車隊的頻道「收料」,接獲突發資訊、趕赴意外現場採訪,其後改以俗稱「999機」的無線電接收器,截取警員的對話「收料」。2004 年起,警方使用第三代數碼化通訊器材,記者難再截取資訊。

2011 年,消防處亦逐步將消防及救護車的通訊系統數碼化,翌年二月全面實施,消防處當年以涉及私隱為由,只向傳媒發放經篩選的資訊、求助個案資料,傳媒難再得知突發新聞資訊。2012 年有傳媒統計發現,消防數碼化實施首五日,消防處每天平均只發布該處 2011 年接獲召援宗數的 7%,近九成個案被消防處扣而不發。

記協當年批評,消防處「扣料」問題嚴重,亦顯示部門發放信息準則的隨意性。個人資料私隠專員公署表示,消防處向傳媒發放突發事件地點的街道門牌號碼,並不屬披露個人資料,相信發放資料符合公眾利益,可引用豁免條文。
《集誌社》檔案:舊廈藏賓館、藏安全隱患 業界質疑社會「錯焦點」

華豐大火令外界關注舊廈有多間賓館。香港旅遊業賓館聯合總會創會會長李嘉龍嘆道,起火原因並非賓館,而是法團管理不善、香港整體城市規劃出現問題,及劏房問題等,認為公眾討論「錯咗焦點」。他補充,事故反映部分地區有逾千棟舊樓,惟有關部門未有足夠人手、津貼加快維修程序,導致最終出現「小修小補、拖得就拖」的情況,認為政府應把握是次機會重新反思舊區發展的方向,「與其攞啲錢放煙火,爆完就無,不如攞啲預算建設美麗新香港,一齊重建?個地方、整靚佢」。

李嘉龍指,據其了解,大廈有否如期進行年檢、防煙門狀態並非有關部門發出賓館牌照的考慮條件。至於日後須否增加相關要求,李嘉龍回應稱,「公家」消防設備屬消防處的管理範圍,「如果(大廈)做唔到年檢又無人跟進,咁其實消防處做緊咩嘢呢??個係消防處嘅責任,唔係我哋旅館嘅責任」。

他補充,若大廈後樓梯佈滿雜物堵塞走火通道,住戶亦有責任向相關部門投訴;關愛隊、三會也有責任提升區內市民的防火意識,他質疑,若再就大廈共用範圍的防火安全向賓館增添要求,對業界或有不公,反問「如果我喺街邊開食肆,咁係咪有咩蛇蟲鼠蟻,或者外面水浸又關我事呢?」

法律界功能組別議員林新強日前在立法會會議質詢政府,為何華豐大廈沒遵辦消防安全指示 16 年,當局仍批出賓館牌照。鄧炳強表示,雖有法例希望提升舊式樓宇的安全水平,但「不代表大廈已非常危險,危險到不適合人居住」。至於賓館發牌,鄧炳強說,「雖然唔係我呢個局負責。但係相關部門,必然知道該大廈條件如何。民政事務總署回覆《集誌社》查詢時表示,牌照處一向嚴格審批賓館牌照及牌照續期的申請,並作實地視察,確保處所符《旅館業條例》,包括樓宇及消防安全要求。牌照處亦要求賓館持牌人每年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確保符合消防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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