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安部首次公布执法、办案程序规定 使“跨国镇压”与“泛国家安全化”变得更加明确?
北京—— 本周五(4月26日),中国国安部首次对外公布执法办案程序规定,这是继《刑法》第一章着重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情形首度做出的司法解释。
在此之前,中国安全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以“保密”为由不说明大致办案程序。继中国大举实施反间谍法和国家安全法之后,中国安全部门首度公开的办案程序引人关注,根据公布的相关细则显示,对于查验电子设备、案件管辖、拘传时间、执法问讯上都做出新的规定。
中国国安部部长陈一新在周五(4月26日)签署第3号、第4号部令,公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2个部门规章),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实施的时间点也是耐人寻味,今年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周年的纪念日。同时,随着中国经济下滑程度越发明显,社会矛盾日渐加深。从2022年底发生在北京和上海的白纸运动到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知名公众人物去世都引发当局对于国家安全形势的担忧。
新规的出台似乎更好地,为中国持续强化国家安全采取更加公开的方式,同时也引发了西方国家对于中国持续采取“泛国家安全化”政策的担忧。
其中,《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共7章140条,包括总则、防范指导、调查取证、征用补偿、行政处罚、期间与送达、附则。《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共11章360条,包括总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附则。这与此前中国刑法中明确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上,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上述新规中也明确了海外中国异议人士的管辖细则。
其中,对于海外中国异议人士抗议中国政府或中共当局的行为,由其离境前居住地或户籍地国安部门管控,此举被外界认为是明确了中国存在公开的“跨国镇压”的事实。
在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内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的,由其派出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的,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一些身居海外的异议人士对于中国安全部门采取“跨国镇压”的做法十分不满,尤其是在中国领导人习近平解除新冠疫情管控前后,一些中国大陆年轻人自发的发起了一场“白纸运动”此举引起当局的高度警惕。在中国国保(属于公安部一局,主管国内政治安全工作)和国安部门多轮打压下,这些白纸运动的倡导者散居世界各地,这些倡导者被认为是对中国国家安全威胁的潜在力量。
而身处海外的中国异议人士近年来频频曝光关于中国国安警察透过对内亲属威胁和其他方式,让这些异议人士不要再发表对中国政治的看法。
包括美国国会在内的多个部门对于中国采取“跨国镇压”行为也提出了相关立法需求。
但是,中国外交部和国安部曾多次表明“中国不存在“跨国镇压”的行为,并称“所谓的事实”都是在极力抹黑和阻碍中国的合法发展权利”。
在出台的两则新规中,对于外国公民在华产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是遵照该规定执行,包括执法程序上的明确了“做好国籍确认、通知通报”等工作。
在新规尚未出台前,当中国公民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均由户籍所在地的国安部门管辖,不过对于一些跨省案件,在管辖上一直充满着不确定性。此次,新规出台却更加明确危安案件的管辖形式和方式。
在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二十五条 多个国家安全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第二十六条 对于管辖不明确或者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管辖。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由国家安全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已经公开的被中国安全部门问话的案件中,不少被问询者都被要求将所有电子设备上交并不得外泄谈话内容。但是一些被问询过的人都表示存在违规执法的现象。
在行政执法规定中,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开展查验,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验通知书。
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立即查验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当场实施查验。
第四十一条 查验时,应当有被查验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注意保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避免对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被查验人包括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单位。
对于身处海外及中国大陆的异议人士,遭到中国安全部门的谈话,前期通过远程技术侦察手段调取相关内容,新规的出台也明确了中国安全部门如何调阅电子数据。
在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七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八十一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方法、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并保证所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在行政执法规定中,第四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阅、调取有关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阅调取通知书。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长期以来,中国高度强化泛国家安全化的问题引发西方国家的担忧,不少在华外国公司实体纷纷选择离开中国大陆。
一些跨国公司也减少在中国大陆开设业务分支,减少因“泛国家安全化”的政策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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