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上「1997 年蘋果品牌廣告」台詞出處連結
Tornado Cash 一案的時代意義
不同時代文化氛圍,塑造出一群又一群反叛浪潮的新世代,與其說是挑戰既有體制,不如說是推動人類前行的瘋狂份子——瘋到相信自己可以改變世界,誠如 1997 年蘋果品牌廣告所述:
向那些「瘋子們」舉杯
那些被看成格格不入
叛逆
製造麻煩的人
那些鑽牛角尖的人
那些看事情和別人不一樣的人
他們不喜歡規矩
他們藐視成規
你可以讚美他們,模仿他們
反對他們,懷疑他們
美化或醜化他們
但唯獨不能忽視他們
每個世代會用勝利來證明自身的存在。這可能是任何形式的勝利。
譬如 1980 年代之後崛起的個人電腦(Personal Computer,簡稱 PC)產業——現在是否還有人疑惑為何是「個人」電腦呢?在 1960 年代的「電腦」還是一台巨大的大型主機(Mainframe Computer),當時電腦產業巨擘 IBM 完全主導市場,隨後才被「個人電腦」產業大幅取代,甚至有部紀錄片名將其稱之為「Triumph of the Nerds」!
那批曾改變世界的人們,不僅僅是「nerds」(意指執著於開發個人電腦的書呆子),更有另一群反主流文化的「hippie」(音譯為嬉皮),透過大麻或迷幻藥來探索自己的身心,表達嬉皮世代的文化價值,典型案例便是蘋果電腦已故共同創辦人賈伯斯(Steve Jobs),進一步將其精神帶進個人電腦產品的研發,得以直指人心。
那些世代的成功者多半已成為當前時代的產業巨頭,以其保守體制壓制新的世代,直到新的勝者出現。
2020 年代 Tornado Cash 的勝訴,不僅是真理的勝訴——真理也許會遲到,但總是能愈辯愈明。譬如,如果你打造了共享單車,並且免費送出去給群眾使用,只因為有人騎去做壞事,你需要為此坐牢嗎?如果你捐了一本漂流書,有人用這本書去打傷人,你需要為此負責嗎?Tornado Cash 已成為區塊鏈上永存的中性工具,開發者更是透過智慧合約放棄控制它的權力,使其無法再被更動!唯一抹滅其存在的方法,是所有驗證節點的人們共識無視其存在,意即人類共謀洗去歷史的惡意再現。
在成功之前,往往須先探索邊界。區塊鏈產業崛起,由於主流鏈上交易紀錄透明,首先遭逢挑戰的是隱私。然而,交易隱私與洗錢防制,可說在概念上完全對立,絕對的洗錢防制手段,勢必會想探究所有交易的內容與目的,並進一步打擊在此方向上的一切阻礙。在 Tornado Cash 的機制上,探索了保障隱私的工具中立性,也因此成為被打擊的對象,而僅僅掌握法律工具卻未能掌握個別領域專業的建制派人士,容易試圖以其想像比擬去理解智慧合約如同一般工具軟體,要咎責找罪犯就專找工具開發者即可。
然而,智慧合約亦屬時代尖端產物。軟體工程的開發模式,最早有「教堂」模式(或可視為中心化開發),隨後有開放原始碼專案改採「市集」模式(或可視為去中心化協作開發),其中佼佼者便是 Linux 作業系統核心,聚集了一眾開發者社群,其軟體品質與影響力已遠勝許多商業化軟體,存在於許多網站後端伺服器以及每一台 Android 手機裡。以太坊區塊鏈所推動的「智慧合約」則進一步強化了開源軟體的去中心化執行能力,任何人都能驗證某段智慧合約是否屬於某段公開程式碼,再由分散於世界上的區塊鏈節點共同確保執行的可靠性,可謂是資訊技術演化先驅的特性,門外漢難以全盤理解(看看 Tornado Cash 案),卻是去中心化開發社群得以凝聚互信的基礎。
因此,Tornado Cash 案的勝訴,更象徵著人類法庭角色終究能習得並理解各領域之奧義,區塊鏈產業對訴訟案的支持,才使得這項發展得以獲得階段性成功。然而,Tornado Cash 案真正給我們帶來的難題,還是在於交易隱私與洗錢防制的根本衝突。抑或是僅僅源自 1970 年代的洗錢罪,如何彰顯中心化國家貨幣主權的擴張,使得人類在退避軍事戰爭之時,啟動了經濟與貨幣戰爭,抑制了過往民間貨幣的發展。加密貨幣產業的興起,或許意味著民間貨幣有顯著需求,那麼國家權力又何以需要背負期待逐一調查洗錢案例,而非積極改善環境來降低犯罪動機呢?「反洗錢」似乎成為至高無上的準則,卻忘了防制犯罪才是更根本之目的。
這讓人不禁想起嬉皮文化的藥物(drug),同樣在 1970 年代之後被政府法規列為禁藥,在台灣更是由政府宣傳為「毒品」,彷彿列入管制的藥物皆為十惡不赦,「反毒」似乎成為至高無上的準則。這或許自此也打擊了精神科藥物的發展,使得當代人們精神疾病與壓力問題難解,有些人只好出走他鄉尋求靈藥,又有大麻合法化議題方興未艾。何況,即使我們真抑制了毒品,難道人們就能抗拒數位毒品了嗎?
那或許是嬉皮世代的失落之處。但在加密世代有了更強大的產業後盾,我們得以直面國家權力來共同解析人類社會真正的難題:國家權力要擴張到什麼邊界?法制如何增進人類福祉而非扭曲事實的工具?我常想,就從閱讀第一手資料開始吧,這份上訴判決書很值得所有人一讀。你可以上法庭網頁搜尋案號「23-50669」或者直接在此下載。整份判決書有三分之一在科普加密貨幣相關知識,有三分之二在闡述不可更改的智慧合約不是財產,至於許多人提及「法官承認新科技超出既有法規,必須由國會處理」僅僅佔了 34 頁判決書的最後 2 頁而已。此處我更傾向再次思考:我們希望下一個時代是什麼樣貌?如果這只是第一場的勝利,我們還需要更多「去中心化的勝利」,去賦予人民更多能力,並打造一個以理論據與深度關懷人文的社會,而不是只懂得反毒反洗錢的表面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