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權利:人權與公民權利的分別

好青年荼毒室(哲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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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中,我們愈來愈關注「何謂權利」這切身的問題 。James Griffin 在其著作 On Human Rights 中對「權利」的分析可以用來澄清一下現實社會的權利爭議,甚至幫助設計福利制度,當中有着豐富的「現實意義」,即與我們的境況息息相關。

原文刊載於好青年荼毒室-哲學部

作者:MK Kong 難度:★★★★☆  

  現今社會中,我們愈來愈關注「何謂權利」這切身的問題 。James Griffin 在其著作 On Human Rights 中對「權利」的分析可以用來澄清一下現實社會的權利爭議,甚至幫助設計福利制度,當中有着豐富的「現實意義」,即與我們的境況息息相關。

  開始之前,不妨細想以下問題:甚麼是「人權」?這概念應該包含多少權利?自由表達政見的權利應該算在其中,但民主選舉權是否人權之一?中國大抵要反對了。退休保障是否人權?右傾的人未必會同意了。當我們說「某種權益屬於人權」時,究竟基礎何在,那就是是此書的理論着墨處了。

  然而,要回應上述的問題困難不少,除了因為概念界定模糊不清外,還有現實話語中,人權往往會愈指愈多,造成「人權通漲」的問題,例如社會上可能有人會提出享受吸煙 、有車有樓等等都是人權的一部分,這個現象令人擔心會否使得「人權」的概念變得過份廉價──難道政治表達的權利與抽煙的權利乃屬同等之事?

基本人權 vs. 公民權利

  Griffin 就是本着這些關懷,在書中刻意將基本人權的意義收窄,並且與公民權利區分開來處理。我以一個較簡單的二分方式介紹一下他的權利觀:

  ‧ 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有人權;任何政府/機構/人,視乎實際能力與情況,都會有一定責任提供予所有人。

  ‧ 公民權利:只有特定人享有,而只有特定的政府有責任提供。

  據 Griffin 對人權的定義,基本人權中的福利只是僅僅足以保護人類成為價值決策者(normative agent)的資源,但只要你是人就有權享有。

  甚麼是價值決策者?為何我們需要人權來特別保護?Griffin 認為,我們之所以給予人類比其他物種特別高的道德地位,是基於人是一個價值決策者:「人類與其他動物不同,在於我們有一個對於自身、自身過去與未來的概念。我們會反思與評價。我們會塑造一個何為美好人生的圖像,通常只是一個小型圖像,但有時也會是宏大的。並且,我們會嘗試實現這些圖像。」(頁32)理論上,不論是甚麼物種,只要是一個價值決策者,即使在生物學上並非人類(想像是一些有智慧的外星人),亦會享有這個道德地位。

  簡而言之,一個價值決策者就是能夠考量甚麼是對他有價值的東西並且為其付諸行動。這個價值決策者的地位就是人類的獨特價值,值得以人權來保護。

  據此推論,人權就是那些用來保護人作為一個價值決策者的東西。死人當然不能夠是一個價值決策者,那麼,救命的醫療服務與基本維持生命的飲食是人權之一了。人要懂一些基本的理性思考才可以作不同的價值考量並作出人生抉擇,那麼,基本教育也是人權之一了。

  由此得知,緊急的醫療服務、基本飲食、基本教育等都是人權,因為這些都肯定是保全人作為價值決策者必要東西。此外的則不然了。基本的住屋是否人權可能已經有爭議,例如有人可能說不見得露宿街頭的人都不能夠正常思考。再具體的公屋權的爭論就更大了,有人或會質疑:難道單是要付市場租金一事會損害人的思考能力嗎?更甚的是,吸煙的享受便肯定不算是人權了。

  但這裡要強調的是,即使這些都不是人權, 也並非表示特定的政府就沒有任何責任提供人權以外的福利。因為除了人權之外,我們還可以有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須以互惠互利的模型去理解,是屬於特定社群成員的權益/福利。例如香港的高齡津貼(又稱「生果金」)應該明確屬於這項。當中有或無、多與少都沒有涉及與「違反基本人權」同等的道德問題,而且並非人皆可享,社會可以定立一條「如何才是相關社群成員」的合理準則,界定社群成員的權益與責任。

澄清當今討論

  如接受以上對公民權利與基本人權的區分,現實社會的福利爭議可以有兩個不同的討論方向:

  1. 若認為人權其實已經包括對物品 X 的擁有權後,我們可以就人權的意義先作討論,例如先論至是否認同 Griffin 對人權的界定。然後,如果我們都同意了 Griffin 的界定,就可以對某種福利如公屋或退休保障是否保全正常思考個體的必要資源作議論。當然可能經過討論後,我們接納的人權界定或會與 Griffin 所認為完全不同。

  2. 相反,若認為對物品 X 的擁有權不包括在人權而在公民權利裡,我們可先看特定社會是否需要或甚麼條件下才有責任向其成員提供此權利,以及看看何種界定成員的方法(如何謂新移民)才是合理。

  現實社會的討論很少如此清楚地區分開來討論,但 Griffin 討論人權時用到的方法確實對澄清爭議的不同面向有莫大的幫助。

設計可行的福利制度

  如果我們接受這套公民權利與基本人權的區分,我們甚至可以想像以下般制度:設立兩套福利系統,一套提供保障基本人權的福利,受益者不分國籍,而另一套則基於特定社會公民的責任與義務來回饋部分權利予某些成員,這就須以國籍等社群界限來區分受益者。其中,保障基本人權的福利系統,其資源可以由類似聯合國的機構統合提供,原則上要按各國的能力收取費用,公平地分擔保障人權的責任。

  走筆至此,不難發覺,此書有強烈的現實意義了。

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不過,文章至今還有很多問題未回答:

  小童與智力殘疾人士等沒有價值決策能力的人有沒有人權?

  民主投票權與婚姻權,與保護價值決策者沒有直接關係,但是否人權?

  人權不是西方文明獨有的產物嗎?怎能夠適用於所有社會?

讀過哲學的可能還會問:

  不同權利衝突時如何排列優先次序?

  由「人是價值決策者」推導出「人應該有甚麼權利」,這難道不是從事實推導出價值,由實然推論至應然嗎?

以上的問題作者都有在書中回答。答案要留給讀者自己去發掘與評價了。

另外,我看完以後還有一個問題覺得重要而且未有滿意解決到:

  為何基本人權要保護的是正常人的思考能力,而不是其他人類擁有的可貴東西?比如是同理心等等的社會能力,或者是培養德性的道德能力?

要再追問與研究,便可能要看多另一本哲學家著作的後續討論了。

參考:Griffin, J.(2008). On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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