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 │《法高哲》#35 義務責任
個人閱讀心得記錄,有很多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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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必須盡責任:一般而言,我們服從於責任,因為我們想這種責任具有某種價值,甚至會激起某種驕傲感。若有人說「這很自然,並沒有什麼,我只是盡了我的義務」,這似乎在降低其行動的價值,但依然清楚的是:完成規定的工作是件好事。完成自己的責任義務,因此成為某種社會規範。
人們可以自由的反抗責任:在表現出對責任的過度順從,讓自己成為自動機器後,變的堅決的不服從。這讓我們警覺到每個人面對責任時的雙重態度。我們可以致力於完成責任到忘我,乃至於到胃口的程度,直到最終拒絕責任。
義務責任
責任是由自由的主體所擔負的義務。
責任:責任分屬不同類別 — 專業 (工作)、道德 (不說謊)、社會 (有禮貌) 或是宗教 (施捨)。
由自由的主體所負擔:責任針對的是有意識而自由的主體。主體有意識地承認自己負擔某項責任。例如:工作不遲到是一項關乎薪資的責任。主體也會考慮此一責任的合理性,做出理性而合理的判斷 (遲到可能表示做的工作比其他人少,而這並不合理)。此外,義務並不強迫人,主體是自由的,他運用自己的意志決定要服從或抗拒。
義務:義務是人類對自身所確立的界線。義務對個人產生影響,但他總是可以選擇服從或是拒絕。例如:某些校內規範要我服從,但不能強迫我服從。相反的,「強迫」屬於必要性的規範,就必要性而言,我們並不真的有所選擇。例如:如果我違反了同樣的規範,這項規範可以強迫我接受處罰。義務尊重自由而不使用力量,強制則使用力量去限縮自由。
是什麼賦予義務責任某種道德價值?
這問題主要在問,為什麼我們認為履行某些義務或責任本身是道德的,這些義務或責任背後有什麼根基,才使得它們成為一種道德行為?
1.出於利害考量卻符合責任的行動並非道德行動
例如:一位醫生關心病患,目的只是為了不失去客戶。這符合道德嗎?
要完成一項道德責任,行動不能只是符合道德規範,還需要有正當的道德意圖。比起出於自身利益的行動,一個人因為相信某項責任是善的,所以為了這項責任而行動,這更符合該項責任。
依曼努爾‧康德 - 因對義務的外在服從而行動,這並非道德
《道德形而上學的基礎》
「比如零售小販不向無經驗的生客哄抬價格,同時,即使是在買賣熱絡的場合,聰明的商家也不會這麼做,反而對每個人維持固定的一般價格,讓小孩也像其他人一樣可以安心購買。這些作為確實都是符合義務的,也就是說,客人得到真誠的服務。但是,僅僅如此還是遠遠不足以使人相信,商人乃是出於義務和誠信原則而行商。是他的利益要求他這麼做。在這裡,我們無法假設,作為商人他對顧客有直接的偏好,無法假設他是出於誠實正直才不在價格上厚此薄彼。換言之,這些行為既非出於義務,也不是出於直接的偏好,而僅僅只是出於自利的意圖。
與之相反,生命的保存和延續卻是一種義務。此外,每個人對此都有直接的偏好,為此大多數的人類都背負著戒慎的憂心。但他們的憂心並不因此具有內在價值,他們憂心的格律也不因此具有道德的意涵。他們延續自己的生命,固然是合於義務的,卻不是出於義務的。與之相反,當逆境和絕望的悲傷全然的奪取了生命的滋味,當心靈強大的不幸者對命運的憤慨多餘怯懦或消沉,他渴望死亡,卻仍繼續維持他不再熱愛的生命。他這麼做不是出於偏好或畏懼,而是出於義務。如此一來,他的格律便有了道德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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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這邊主要在講是否道德,主要是看「行動的動機」,而非「行動的結果」。
比如一開始提到的醫生關心病患,雖然「關心病患」這個結果看起來符合道德,但他的動機是「不失去客戶」這種為自身利益的事,所以對於康德來說並不是真正的道德。
然後第二段用「生命」來做比喻。
「每個人活著並不是因為偏好」,這邊的「偏好」是個人喜好或感受,比如喜歡吃甜的、不喜歡苦的,想要活著很好、不想死,這些都是個人情感、個人偏好,不是道德規範。活著是因為「義務」,因為這是應該要做的,所以後面也提到,即使是面對絕望,失去對生活的熱情,還是選擇活下去,是因為他相信生命的價值、相信這一切有意義,這時候這種義務才是「道德的」。
2.道德行動符合普世責任
某像出於責任的行動是否合乎道德,判斷標準在於這項責任的普遍性:我是否能希望所有人都這麼做?一像義務越具普遍性,施行上就越不需要條件,人們也就越能在自由中遵守。
費德利希‧黑格爾 - 但是,服從某項普世責任,具體而言是否可能?
《法哲學原理》
「康德式公式 — 一項行動有可能被描述為普世遵守的格律 — 這確實使人對行動的處境有更具體的想像,但這個公式本生並沒有包含其他原則,它 (康德式公式) 缺乏矛盾的可能及形式的同一性。說『所有權不存在』,相較於『這個或那個單一名族或家庭並不存在』等等說法,甚至相較於『世界上根本沒有活人存在』的說法,這幾種說法之間,幾乎同樣看不出有什麼彼此矛盾之處。相反的,如果所有權及人類生命是存在且應被尊重的,堅定地把兩者確立為前提,則殺人或偷竊就與此一前提矛盾。矛盾只是與某樣東西的矛盾,亦即與某樣內容 — 作為穩固原則而被預設為根本前提的 — 相互矛盾。只有關涉到這樣的原則,一個行動才能說是與之相符或是矛盾的。然而,義務若不是涉及某個內容,而是作為義務本身,就應該被欲求踐行,只宣示了如此的義務在形式上的同一,卻排除了一切內容與一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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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有夠複雜。
康德式公式指的是「只要行動能夠普遍適用,不產生矛盾,就可以成為道德標準」。比如所有權不應該存在 — 世界上所有人都不應該擁有任何東西,這項標準能夠普遍適用,且不產生矛盾,所以以康德的公式來說,能夠成為道德標準。
但黑格爾認為,康德公式太過形式化,如果是這樣,那一堆不矛盾的事,都會成為道德準則。重點是要有一個「價值前提」,比如「所有權應該被承認」,這樣偷竊這行為就會侵犯所有權。
康德專注形式:「因為這件事大家做起來並不困難,普遍能夠適用,所以可以做」,黑格爾補充內容:「因為某種價值或原則為前提,所以我們不應該做什麼事」,大概這個意思。
至於「為什麼所有權應該要被承認」…這是完全不同的話題..。
3.出於義務的行動可以同時符合道德與效益
如果我們將道德問題「怎麼做才是好的行為?」化約為某種邏輯問題「如何不與該律法的普遍性產生衝突?」,我們就減損了這項義務責任的力量。
約翰‧彌爾 - 某項行動的實用價值與其道德能彼此相同
《效益主義》
「倫理學的工作是告訴我們:我們的道德責任 (duties,也作「本分」) 是什麼,或可以透過什麼檢測方式來得知。但沒有任何倫理體系能要求,我們一切的所作所為僅能以責任義務的感受為動機。正好相反,我們百分之九十的行動都有其他動機,且只要不是道德責任的規範所反對,就沒有什麼不對。將這種誤解當作反對一種效益主義的理由,太不公平了,特別是效益主義者遠比任何人更加堅持,一個行動的道德價值,根本與動機不相干,主要是與行動者的價值有關。一個人拯救人類同胞免於溺水的人,做的是合乎道德的事,無論它的動機是否出於道德上的義務責任,還是希望能因他的付出而獲得獎賞:背叛信任自己的朋友,就是一種罪刑,就算他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另一個更有義務要幫忙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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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這邊主要在說:我們的行動結果,不管動機是否符合道德,只要結果沒有違反道德,那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跟第一點康德提到的「是否道德,主要是看行動的動機,而非行動的結果」,好像有點矛盾,但兩者是從不同角度解釋。
彌爾這邊我覺得是做一個澄清,上面選文提到:「將這種誤解當作反對一種效益主義的理由,太不公平了」,並不是不在意動機,而是更關注結果,就像選文也提到:「百分之九十的行動都有其他動機,且只要不是道德責任的規範所反對,就沒有什麼不對」。
比如救溺水的人,康德認為:如果救人的動機是為了獎金或名聲,就沒有真正的道德價值。而彌爾認為:不管是為了名聲、獎金或義務,只要結果是好的,那就是道德的。
康德強調動機,彌爾強調結果,簡單來說就是這樣吧。
總結「是什麼賦予義務責任某種道德價值?」
第一點在說,一項行動是否道德主要看動機。第二點在說,是否道德除了要能普遍適用以外,還要有個價值前提,否則一堆不合理的事都會是〝道德的〞。第三點在說,不是在表示動機不重要,而是將焦點放在結果。
所以總結來說,某項義務責任之所以被認為符合道德價值,是因為它能夠普遍適用,在動機與結果都有正面的影響,帶來實質的益處或意義,所以會認為「某項行動是應該的」。
題外話一下。
讀到這邊,好像有點可以理解為什麼書的章節會這樣安排。本章節是「義務責任」,前面是「自由」、「道德」,再前面有「正義與法律」、「國家」、「交換」、「社會」、「政治」。
恩..我順序寫反了,政治是本叢書的第一本第一章,然後社會、交換…。總之你懂我意思就好。
有種從大框架開始,然後慢慢縮小的感覺。老實說我現在沒辦法很清楚的解釋本書章節安排的邏輯,但可以感覺的到,每個章節是環環相扣,你需要先知道某個概念,這樣在念這個章節,才會知道它代表什麼意義,也才會知道如何詮釋。
還蠻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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